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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民事与商业诉讼
医疗诉讼
刑事诉讼
房地产诉讼
破产清算诉讼
家事、遗嘱、信托与遗产诉讼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格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士(荣誉学位),1997年
关于郑惠龙
郑惠龙律师(Julian Tay)是本律师馆的高级合伙人,并担任本所诉讼与争议解决业务部联席主管。
郑惠龙于2004年晋升为合伙人,2010年晋升为高级合伙人,并自2022年1月起获委任为本所诉讼与争议解决业务部联席主管。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郑惠龙曾在审判及上诉阶段的多宗重要案件中担任律师。他的执业范围广泛,充分体现了其专业上的多面性,所处理的案件包括民事及商业争议、专业责任案件(尤其关注医疗诉讼)、刑事辩护、家事信托、遗嘱及遗产、破产与清盘、诽谤、房地产争议、意外及人身伤害索赔、建筑与工程争议等事项。
在法律执业之外,郑惠龙也是持续专业发展的积极倡导者,并对学术界作出了一定贡献。
他是军事上诉法院的平民审判小组成员。
案例亮点
民事与商业诉讼
郑惠龙处理范围广泛的民事与商业诉讼。他曾在民事及商业争议中代表大型上市公司及知名人士。他也曾就商业及消费银行/投资事项向多家本地领先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咨询并代表其处理相关案件,包括执行抵押、押记及担保等担保权益。
其在该领域的部分代表案件包括:
代表一家上市公司的数名董事处理一宗备受关注、涉及董事会相关争议的案件,并促成针对他们的法院程序达成友好解决:海峡时报2025年2月28日报道;商业时报2025年3月2日报道。
代表一家游艇公司,在审判及上诉阶段均成功就一艘现有游乐船艇以旧换新的销售合同违约事项向一名个人提出索赔:Hong Seh Yachting Pte Ltd v Loo Leong Thye [2024] SGDC 253。
代表一名个人处理其与另一名个人之间并行的诽谤及商业诉讼,并促成法院程序达成友好解决。
在发现脐带血储存罐曾暴露于低于理想标准的储存温度后,代表一名个人处理监管调查:海峡时报2023年11月30日报道。
代表一家家族信托载体在高等法院成功抗辩一宗涉及所谓贷款、金额达7,000万新元的诉讼。该案提出了有关域外送达以及法律选择和法院选择门槛要求的重要法律冲突问题:Shen Sophie v Xia Wei Ping and others [2022] SGHC 206。
代表一名个人在高等法院及上诉阶段,就一家Catalist上市公司股份相关合同违约事项成功索回超过700万新元的损害赔偿:Fu Hao v Evancarl Ltd and another [2021] SGHC 137。
代表一名个人在高等法院向另一名个人就外汇协议违约索赔超过100万英镑:Millsopp, Michael Joseph v Then Feng [2021] SGHC 228。
代表一名个人在高等法院成功抵制一项在香港作出的紧急仲裁裁决的多司法辖区执行,该裁决涉及金额超过5亿港元的合同索赔:路透社2022年1月5日报道。
代表一家农业开发公司,成功向一名前董事及其参与经营的一家竞争公司就违反受信义务及违反合同索赔超过100万新元。
代表数名个人中的两名(包括部长及国会议员)抗辩一宗高等法院诉讼,该诉讼涉及违反公共职责的指控,并成功取得法院命令驳回该诉讼。
代表一家管理解决方案公司,成功取得高等法院发出的禁令,禁止一名前雇员受雇于竞争对手,或以其他方式为竞争对手或代表竞争对手提供或承接任何服务。
代表Keppel Club(新加坡历史最悠久的高尔夫球俱乐部之一),在高等法院就一名前雇员与他人串谋诈骗俱乐部会员超过3,700万新元的案件中提出索赔:海峡时报2016年11月8日报道。
代表一家家族投资载体在高等法院向其银行提出超过660万美元的索赔,索赔事由为该银行就杠杆债券提供投资建议时作出失实陈述:Breezeway Overseas Ltd v UBS AG [2012] SGHC 41。
代表一名知名高净值人士在高等法院就其约10亿新元的外汇及债券交易损失向一家国际银行提出索赔。
代表一家公司在高等法院抗辩一名股东提出的派生诉讼,并撤销单方面冻结令及搜查令申请:Fong Wai Lyn Carolyn v Airtrust (Singapore) Pte Ltd [2011] SGHC 88。
代表一家跨国公司在高等法院处理新加坡首批认定高级雇员对其雇主公司负有与公司董事相同受信义务的案件之一:ABB Holdings Pte Ltd and others v Sher Hock Guan Charles [2009] SGHC 157。
代表一名个人处理一宗有关购买奥古斯特·罗丹《思想者》雕像限量复制品(价值100万美元)的合同争议:Eng Hui Cheh David v Opera Gallery Pte Ltd [2009] SGCA 49。
代表一家经销“黑人”牙膏的贸易公司,成功抵制其供应商提出的超过600万新元的合同索赔:Hawley & Hazel Chemical Co (S) Pte Ltd v Szu Ming Trading Pte Ltd [2008] SGHC 13。
代表一名个人在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成功抗辩一宗金额超过50万新元的支票索赔:Sutanto Henny v Suriani Tani also known as Li Yu [2004] SGHC 7;以及 Henny Sutanto v Chandra Suwandi (trading as Global Standard Marketing) [2005] SGCA 45。
代表一家国际电力公司处理一项国际商会(ICC)仲裁,事项涉及设立一家外国发电厂,索赔金额超过1,900万美元。
代表一名前首席执行官,成功抗辩其前雇主就约9,800万令吉股票交易债务提出的索赔:AMS Securities (S) Pte Ltd v Thio Gwan Choon [2001] SGHC 35。
代表一家大型外国银行处理一宗雇员刑事背信案件,涉案金额约600万美元,并采取紧急补救行动以扣押该雇员的资产。
医疗诉讼
作为 Medical Protection Society 以及 MOH Holdings 医疗事故赔偿计划(Medical Malpractice Indemnity programme)的指定律师,郑惠龙经常代表来自公立医院及私人执业领域的医生和医疗从业人员处理专业责任索赔、新加坡医药理事会(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投诉、纪律审裁庭聆讯、死因研讯等事项。
其在此领域的部分代表案例包括:
代表一家公立医院的一组医疗从业人员,就患者死亡后由患者近亲向新加坡医药理事会提出的投诉作出回应。
代表两名注册医生,就一名患者在三巴旺公园连道骑行时遭黄蜂蜇伤后死亡一事参与死因研讯:CNA 2024年3月5日报道。
代表一名注册医生,就患者父母因其儿子死亡而提出索赔的医疗疏忽诉讼进行应诉:Straits Times 2023年1月14日报道。
代表一名中成药执业者,就患者因热灯治疗造成烧伤后提出的索赔/投诉作出回应。
代表一名注册医生,就眼部手术并发症引发的医疗疏忽诉讼进行抗辩,并在审讯前成功促成和解。
代表一名临时注册医生,应对新加坡医药理事会就其在医学出版物中伪造资历而提出的指控。
代表一名注册医生,应对新加坡医药理事会就其涉及侮辱一名医护同事端庄尊严的不专业行为所提出的指控。
代表两名私人执业产科医生处理一宗医疗疏忽诉讼,并基于多项程序及事实上的不规则之处,成功促使患者撤回对该等专科医生的全部诉讼。
代表一名普通科医生,就其为患者进行减脂美容程序而引发的医疗疏忽索赔进行抗辩。
代表一名普通科医生,就患者因药物过量死亡后进行的死因研讯提供法律代理。
代表一名私人执业美容医生,就鼻部填充程序出现严重并发症并导致患者失明后引发的医疗疏忽索赔进行抗辩。
就一名患者在接受胆管结石移除手术后死亡一事,为一家私人医院的一组住院医务人员提供法律意见。
就一名患者在接受右肝切除及尾状叶切除术后死亡所引发的警方调查,为一名公立医院高级医生提供法律意见。
就一名患者在外科手术后遭受严重烧伤的投诉,为一名公立医院高级医生提供法律意见。
就一名患者在移除金属板后上肢骨骼再次骨折所提出的投诉,为一名公立医院骨科专科医生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一名私人心脏科顾问医生回应患者近亲就患者管理事宜提出的投诉。
协助一名普通科医生回应卫生部就其对患者使用基因分析所提出的投诉。
代表一名普通科医生,应对新加坡医药理事会就其向多名患者开具苯二氮䓬类药物处方所涉及的专业失当指控。该案是一系列针对同一私人诊所集团若干其他普通科医生的类似纪律程序之一,并因苯二氮䓬类药物处方实践而受到公众密切关注。
刑事诉讼
郑惠龙积极从事刑事诉讼业务,参与处理范围广泛的刑事案件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涵盖轻微及严重罪行、法定罪行及其他监管罪行。
其在此领域的部分代表案例包括:
代表在新加坡一次全岛行动中被逮捕的十名人士之一,该案涉及金额达30亿新元的洗钱案件,并通过认罪协商取得积极结果。该案是新加坡最受瞩目的洗钱案件之一:Straits Times 2024年4月4日报道;Business Times 2024年4月4日报道。
代表一家儿童照护服务提供者,应对有关其根据若干贷款“配套计划”,从儿童发展账户(Child Development Accounts, CDAs)中未经授权提取婴儿花红配套供款的指控,相关行为涉及多个托儿中心。这是首次在 CDAs 相关背景下提出此类指控:Straits Times 2022年1月25日报道。
代表一名个人处理一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该案涉及就公共利益法律问题向上诉庭提出的刑事法律提请。该案是刑事案件披露(Criminal Case Disclosure, CCDC)制度下的首宗案件,并确立法院有权命令控方就作为控方案件一部分送达的事实摘要提供进一步详情:Public Prosecutor v Li Weiming and others [2014] SGCA 7。
代表一名前首席财务官,应对《刑法典》第420条下的指控;该案前所未有,涉及其所管理的集团公司产生约3亿新元外汇交易损失:Straits Times 2014年10月29日报道。
代表一名前总经理,应对其被指控与他人串谋欺骗其雇主及客户、金额超过150万新元的罪行:Public Prosecutor v Ang Beng Ho [2015] SGDC 112。
代表一名印度尼西亚公民处理《引渡法》项下的引渡程序,并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Christanto Radius v Public Prosecutor [2012] SGHC 114。
代表一名个人,成功说服控方撤销谋杀指控。该案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在控方寻求作出“不等同无罪释放的解除”时,法院是否可作出“等同无罪释放的解除”:Public Prosecutor v Teo Boon Leng [2012] SGDC 355。
代表一名知名商人,其被控在吊销驾驶资格期间驾驶;基于其减轻情节,成功说服上诉法院将监禁刑期由六周减至一天:Straits Times 2010年10月30日报道。
代表多名个人,应对《道路交通法》及《刑法典》项下的其他交通相关罪行指控:Business Times 2010年6月30日报道;Straits Times 2007年4月24日报道;以及 Public Prosecutor v Chua Seng Lai Robin [2007] SGDC 263。
代表一名个人处理高等法院及上诉庭审理的一宗抢劫演变为谋杀的案件。该案涉及上诉庭就《刑法典》第300(c)条下谋杀罪构成要件作出的里程碑式裁决,以及上诉庭就审讯中以替代控状定罪后控方上诉权这一新颖问题作出的第二项裁决:Public Prosecutor v Lim Poh Lye and Another 2005 [SGCA] 31;Koh Zhan Quan Tony v Public Prosecutor and another motion [2006] SGCA 17。
代表中成药 Slim 10 药丸的进口商;该等进口商面对卫生科学局(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就未申报若干受管制物质而提出的指控。
代表一名中国公民应对欺骗银行的指控:Public Prosecutor v Wang Xiao Hui [2004] SGDC 301。
代表一名前 SATS 员工应对贪污指控:Public Prosecutor v Hendricks Glen Conleth [2002] SGHC 306。
代表一名阿联酋公民应对多项涉及猥亵的罪行指控:The New Paper 2012年9月14日报道。
代表多名个人,应对涉及虐待外籍家庭佣工的罪行指控:Public Prosecutor v Yeo Poh Choo Elizabeth Ann [2007] SGDC 293;Public Prosecutor v Lee Beng Hian [2005] SGDC 127;Lim Kim Luan v Public Prosecutor [2002] SGHC 147;以及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Kah Kee [2002] SGHC 58。
代表多名个人,应对涉及窝藏及雇佣移民违法者的罪行指控:Gan Too Cheh v Public Prosecutor [2006] SGHC 23 及 Public Prosecutor v Ang Shiun [2004] SGDC 79。
代表多名个人,应对《道路交通法》及《刑法典》项下的交通相关罪行指控:Public Prosecutor v Chua Seng Lai Robin [2007] SGDC 263:Straits Times 2007年4月24日报道。
代表多名个人,就《滥用药物法》项下的涉毒罪行进行抗辩。
代表一名社交俱乐部会员,就另一名俱乐部会员在俱乐部晚宴祝酒致辞中作出贬损性言论所涉及的刑事诽谤,对其提起私人检控;该案被全国媒体称为“Cheers suit”:Straits Times 1999年11月11日报道。
房地产诉讼
在房地产诉讼领域,郑惠龙亦处理范围广泛的房地产事务,并尤其专注于物业所有权争议、业主与租户争议以及集体出售。
其在该领域的若干代表案例包括:
代表多数业主成功完成多个发展项目的集体出售,例如 Peace Centre、Peace Mansion、Tulip Garden、Hollandia、Pearl Bank、Kemaman Point、Villa D’este 等。
代表一名房地产开发商在上诉法院应对一名地产承租人提出的数百万美元索赔,并成功抗辩该索赔;该案涉及对租赁协议中租金审查条款的解释。本案就“合同前或先前磋商”作为合同索赔中的外在证据是否可采纳提出了重要问题,并与 Zurich Insurance 及 Sembcorp Marine 一同,仍然是合同解释方面的重要权威判例:Lucky Realty Co Pte Ltd v HSBC Trustee (Singapore) Ltd [2015] SGCA 68。
代表多数业主,就 Gillman Heights 的集体出售在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成功应诉;该案涉及若干新颖法律问题,包括在缺乏临时入伙准证的情况下,应以何种参照点评估已私有化 HUDC 发展项目的楼龄:Kok Chong Weng and others v Wiener Robert Lorenz and others (Ankerite Pte Ltd, intervener) [2009] SGCA 7。
破产清算诉讼
郑惠龙处理各类破产清算事务,例如债务追讨、债务重组及执行行动。
其在该领域的若干代表案例包括:
代表一家金融机构,就 Eleventh@Holland 发展项目内若干单位进行承按人出售:Straits Times report on 9 June 2023。
代表一名个人债权人,成功抗辩一家资不抵债的线上杂货及食品配送服务公司提出的司法管理申请,并取得针对该公司的清盘令:Straits Times report on 27 August 2019。
代表一组投资者,就油气行业中一家合资实体提出总额超过900万美元的集体索赔;该案涉及复杂的跨境争议,并成功抗辩该资不抵债实体试图阻挠清算的行动:相关加拿大程序见 Re CanaSea PetroGas Group Holdings Limited 2014 ONCA 824。
代表一家上市建筑施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成功实施一项涉及债权人索赔总额超过3000万新元的债务安排计划。该案具有新颖性,原因在于上市控股公司的股份被用作计划付款的一部分,而该控股公司亦就其子公司所产生债务获得保护。
家事、遗嘱、信托与遗产诉讼
郑惠龙在处理涉及家庭、遗嘱、信托及遗产事务的诉讼案件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其在该领域的若干代表案例包括:
代表一名个人就一份据称的最后遗嘱提出异议,理由包括不当影响及缺乏立遗嘱能力,并就若干生前行为寻求宣告性命令。本案就高等法院家事分庭根据《2014年家事司法法》第22(1)(a)条及第22(1)(b)条所享有的管辖权提出了重要法律问题:URF & URG v URH [2019] SGHCF 1。
代表一项遗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对其婚姻提出异议,并根据《妇女宪章》以可撤销理由寻求宣告该婚姻无效:Tan Ah Thee and Another (administrators of the estate of Tan Kiam Poh (alias Tan Gna Chua), deceased) v Lim Soo Foong [2009] SGHC 101。
代表两名兄弟姐妹,基于精神行为能力欠缺及不当影响,在一项价值数百万美元的遗产中成功撤销一份据称的最后遗嘱,并取得法院宣告遗产资产应根据无遗嘱继承规则进行分配。
出版著作
合著关于 Singapore Medical Council v Chua Shunjie [2020] SGHC 239 的案例评注 “First time a provisionally-registered doctor is struck off”。
合著关于 Lucky Realty Company Pte Ltd v HSBC Trustee (Singapore) Ltd [2015] SGCA 68 的案例评注 “Facts or Interpretations?”。
奖项与荣誉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院长嘉许名单。
Kwa Geok Choo Scholarships 获得者。
专业会员资格与董事职务
新加坡律师公会会员
新加坡法律协会会员
任命、演讲及学术活动
郑惠龙积极倡导持续专业发展,并经常受邀为专业人士作专题演讲,以及就重要议题担任小组发言人。他亦热心指导本科法律学生及参加由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举办的 Part B 考试的研究生法律学生。
其若干任命及贡献包括:
自2024年7月1日起担任军事上诉法院民事小组成员。
2025年2月14日,在邱德拔医院(Khoo Teck Puat Hospital,KTPH)作为 KTPH Clinical Forum 一部分举办的 “Emerging trends and threats in the Emergency setting” 讲座中担任主讲人。
2023年5月31日,在卫生部作为 MOHH MMI Programme 一部分于国立大学医院举办的 “The Duty to Treat” 讲座中担任主讲人。
2023年3月15日,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由 NUS Criminal Justice Club 举办的 “Behind the Books: Actus Reus and Mens Rea in s 300(c) of the Penal Code 1871” 环节中担任小组发言人。
2021年11月26日,在竹脚妇幼医院(KK Women’s & Children’s Hospital,KKH)举办的 “Doctor’s Reporting Obligations” 讲座中担任主讲人。
2019年7月6日,在由新加坡医学专科学院、新加坡法律协会及新加坡医学会联合举办、于家事司法法院举行的 “Medical Expert Witness Training Course 2019” 中担任培训师。
2019年5月17日,在伊丽莎白医院(Mount Elizabeth Hospital,MEH)作为持续医学教育(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CME)一部分于 MEH Orchard 举办的 “SMC Complaints – A Doctor’s Nightmare” 讲座中担任主讲人。
2015年5月28日,在新加坡司法学院于最高法院礼堂举办的 “Judicial Behaviour, the Dreaded and Desired: From the Lawyers’ Lenses” 环节中担任小组发言人。
2007年11月16日,在新加坡中央医院(Singapore General Hospital,SGH)作为首届 SGH Fetal Medicine Course 一部分举办的 “Legal Aspects & Implications of Screening” 中担任小组发言人。
2007年8月30日,在由新加坡中央医院举办并于该院举行的 “Managing Medical Mishaps – Medicolegal Perspectives” 中担任小组发言人。
2007年1月29日,在由 OGSS Reducing Medical Litigation CME Series 于竹脚妇幼医院举办的 “Emerging Medicolegal Issues in Screening, Diagnosis, Surveillance and Treatment of Fetus” 中担任小组发言人。
2010年至2022年,担任 “File Management System” 课程导师;该课程为新加坡法律教育学院为研究生法律学生举办的新加坡律师资格考试 Part B 的必修模块。
2009年至2013年,担任新加坡国立大学为二年级法律学生开设的 Trial Advocacy Course 导师。
2016年,担任圣淘沙港湾商业协会名誉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