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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chrisdesouza@leenlee.com.sg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
教育背景与专业资格
英国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法学一等荣誉学位
英国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BCL法学硕士学位(优异成绩)
关于迪舒沙
克里斯托弗·迪舒沙律师(Christopher de Souza)毕业于英国伦敦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 London)法学院,并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获得法学一等荣誉学位。随后,他前往英国牛津大学(University of Oxford)攻读BCL法学硕士学位,并以优异成绩毕业。求学期间,他获得壳牌奖学金(Shell Scholarship);在伦敦国王学院就读时,更荣获六项书卷奖,其中包括因取得毕业班并列最高荣誉成绩而获颁的Sweet & Maxwell Prize,以及表彰其学术与体育贡献的Jelf Medal。
其法律执业涵盖广泛的争议解决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过失责任、诽谤、互联网诽谤、银行与监管争议,以及涉及股东、董事、融资与公司事务的争议。此外,他亦处理国际仲裁、刑事诉讼及白领犯罪相关事务。克里斯托弗曾以首席律师身份出庭于新加坡高等法院(Singapore High Court)及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亦曾担任国际仲裁案件律师。他同时代表客户参与调解、谈判及国家法院(State Courts)诉讼程序。其客户群涵盖全球跨国企业、本地及区域中小企业、家族企业以及个人客户。对于每位客户,他均给予高度重视,并从法律与策略层面提供全面支持。
在一份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中,主审法官特别记载,克里斯托弗与同案律师团队“表现极为出色(most commendable job)”,并赞扬他们“准备充分”及“勤勉尽责”。
在私人执业之前,克里斯托弗曾担任新加坡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Singapore)法律助理、总检察署(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副检察官兼国家律师,以及高等法院助理司法注册官。
自2006年起,克里斯托弗一直担任新加坡国会议员,并为法律及内政政府国会委员会成员。
克里斯托弗亦始终坚持承接刑事案件。他曾于高等法院及国家法院代理涉及贪污、非礼、盗窃、炸弹恐吓及信用卡诈骗等案件,并为个人及企业客户提供有关白领犯罪及监管违规事项的法律意见。其刑事业务包括就各类罪行(包括监管及公司相关罪行)向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并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近年来,他亦获委任于国家法院出任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处理提讯及审讯程序。在其众多刑事案件中,最令他印象深刻的是为年轻初犯者成功争取缓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往往以公益服务形式承办。
克里斯托弗曾担任新加坡高等法院死刑案件辩护律师名册成员。
克里斯托弗经常就董事职责、董事责任的潜在违反,以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非诉讼及诉讼方案方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向企业提供法律意见。有关工作亦涵盖非上市公司及中小企业,并包括股东纠纷事务。
2010年,克里斯托弗获委任加入由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的新加坡最高法院《法院规则》工作委员会(Rules of Court Working Committee),任期两年。其后,他获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选为“青年全球领袖”(Young Global Leader),并受邀于多个本地及国际会议发表演讲,包括:Singapore Legal Forum 2010、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Forensics Conference” 2009、Presidents of Law Associations of Asia (POLA) Conference 2006、World Questions: King’s Answers 2013、Temasek Forum London,以及Thomson-Reuters Foundation Trust Asia Forum 2016等。
2016年,他曾接受英国广播公司亚洲频道(BBC Asia)访问,评论新加坡《司法行政保护法》(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Protection Act)。2019年,他获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Public Accountants Oversight Committee)委任为投诉与纪律委员会成员,并获委任为竞争上诉委员会(Competition Appeal Board)成员。
克里斯托弗曾于新加坡国会提出《防止人口贩运法案》(Prevention of Human Trafficking Bill)。该法案于2015年正式通过成为法律,现已成为新加坡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宗旨在于防止人口贩运活动在新加坡境内及经由新加坡进行。
进入大学前,他于国民服役期间担任军官,并于授衔典礼获颁“荣誉剑”(Sword of Honour)。其后获分派至第163中队(163rd Squadron)服役。作为一名热爱运动的人士,克里斯托弗曾代表新加坡参加曲棍球赛事,直至2005年。
克里斯托弗与妻子Sharon于初级学院时期相识。他十分珍视与妻子及子女共度的家庭时光。闲暇时,他喜欢跑步、参与教会活动、阅读及与朋友相聚。
案例亮点
克里斯托弗在诉讼、争议解决及仲裁方面的经验包括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及代理下列已刊载判例:
Baizanis, Georgios v Snap Innovations Pte Ltd and another [2024] SGHC 200
Allianz Capital Partners GmbH, Singapore Branch v Goh Andress [2023] 1 SLR 1618;[2023] SGHC(A) 18
Long Well Group Limited and others v Commerzbank Aktiengesellschaft and others [2018] SGHC 57;[2018] SGHC 164(上诉法院判决,2019年2月)
Rohm & Haas v Nexplanar Corporation & Anor [2017] SGHC 310;CA 244/2017;CA 1/2018
NUH (Singapore) Pte Ltd v Cicada Cube Pte Ltd [2018] SGCA 52;[2017] SGHC 53
OBH v CNS & PKM [2019] SGHC 65
Louis Vuitton Malletier v City Chain Stores (S) Pte Ltd [2009] 2 SLR (R) 684;[2010] 1 SLR 382
S v N & Anor [2016] SGHC 138;[2016] 4 SLR 972
Mitac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v Singapore Telecommunications Ltd [2009] 4 SLR (R) 961
X Pte Ltd v Y Pte Ltd(SIAC Arbitration 2010)(于麦士威仲裁中心(Maxwell Chambers)审理及裁决的首批完整国际仲裁案件之一,并已载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裁决登记册)
The Chinese Calligraphy Society of Singapore v Khoo Seng Kong [2008] SGHC 121
Slide & Hide System (S) Pte Ltd v Chua Seng Guan [2009] SGHC 191
Wing Joo Loong Ginseng Hong (Singapore) Co Pte Ltd v Qinghai Xinyuan Foreign Trade Co Ltd [2008] 3 SLR (R) 296;[2009] 2 SLR (R) 814
Amanresorts Ltd v Novelty Pte Ltd [2008] 2 SLR (R) 32;[2009] 3 SLR (R) 216
以下为克里斯托弗近期处理之诉讼及争议解决事务的较完整案例类型清单: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壳牌东部石油有限公司(Shell Eastern Petroleum Pte. Ltd.)处理与2013年新加坡三巴旺油站(Sembawang Station)燃油泄漏事故相关的监管诉讼。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壳牌公司处理与2011年新加坡毛广岛(Pulau Bukom)炼油厂火灾事故相关事务。
代表并为能源行业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区域能源资源产业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案件。
代表并为印尼财团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东南亚矿业问题的仲裁案件(SIAC仲裁)。
代表并为东南亚合资伙伴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东南亚发电厂项目的仲裁案件(SIAC仲裁)。
代表并为一组商界人士提供法律意见,处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事宜(新加坡高等法院)。
代表并为一家新加坡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并成功于诉讼中取得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首席律师,新加坡高等法院)。
代表并为一家美国跨国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其于诉讼后可追讨损害赔偿金额的相关事宜(新加坡高等法院)。
代表一家本地中小企业处理高等法院诉讼,主张独家经销协议遭违反、合同被不当终止及相关损害赔偿。
代表一家新加坡中小企业处理新加坡高等法院股东纠纷。
代表一家新加坡服务供应商处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专利权属争议。
代表一家离岸跨国企业处理新加坡高等法院专利侵权案件。
代表一家新加坡领先企业处理多宗相关仲裁,涉及违约、不当终止合同、过失责任,以及金额高达数百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与反索偿,并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审理。
代表一家瑞士公司处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跨司法管辖区合同争议仲裁。
代表一家新加坡中小企业处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合同争议仲裁。
为一家瑞士跨国企业就新加坡监管及诉讼程序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一组印尼及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处理新加坡高等法院银行及国际融资争议。
代表一家离岸公司处理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合同争议仲裁。
代表一个新加坡家庭处理涉及侵权责任的高等法院诉讼。
代表一名初次触法的年轻被告,并成功争取缓刑。
代表一名被控非礼罪的个人客户进行审讯,并成功获得无罪裁决。
代表一家新加坡公司处理与仲裁相关的合同争议高等法院诉讼。
代表并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投资纠纷。
作为首席律师,于上诉法院代表一家新加坡社团对个人提起仿冒(Passing Off)诉讼。
作为首席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由美国及英国资本拥有的信息科技企业申请多项禁制令。
作为首席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中小企业及数名个人处理与法定机构之间的合同争议。
为一名个人客户提供有关诽谤及潜在仲裁事项的法律意见。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并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香港交易对手方的跨境商业事务。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并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欧洲合同的商业事务。
作为协同律师(co-Counsel),代表并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非洲交易对手方的侵权责任相关事务。
作为协同律师(co-Counsel),代表一名个人处理与银行投资相关的诉讼事项(新加坡高等法院)。
作为协同律师,于上诉法院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处理涉及其附属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
作为首席律师,代表客户就刑事案件提起私人检控。
作为协同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名个人对抗一家外国金融机构。
作为协同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房地产发展商处理涉及仿冒(Passing Off)及商标法的诉讼,该项目价值约5,000万新元。
为一名前首席财务官(CFO)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金额接近5亿新元之外汇交易亏损索偿事宜。
作为协同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公司处理涉及价值约2,000万新元中药材争议的版权、商标撤销及商标无效案件。
作为协同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本地社团,对个人提起涉及使用该社团名称的仿冒诉讼。
作为首席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名个人处理因雇佣纠纷及终止雇佣关系而引起的诽谤及裁员福利索偿案件。
作为协同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一家本地中小企业,处理因违反独家经销协议而向外国董事提出的诉讼。
作为首席律师,于国家法院代表一家总部设于伦敦的跨国企业,处理涉嫌违反合同之诉讼。
作为协同律师,代表并为一家台湾电信设备制造商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其针对新加坡电信企业提起的商标诉讼(新加坡高等法院)。
作为协同律师,代表并为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商标及仿冒侵权诉讼的案件(新加坡高等法院)。
作为协同律师,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一家本地中小企业处理股东协议(Shareholders’ Agreement)中出售选择权(Put Option)条款相关仲裁。
作为首席律师,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代表一名个人处理合同纠纷仲裁。
代表并为美国跨国企业提供监管事务法律意见。
代表并为欧洲跨国企业提供监管事务法律意见。
代表并为一家澳大利亚—新加坡企业提供监管事务法律意见。
作为首席律师,为一家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GX)上市公司就公司账目、董事受信责任及向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并提供法律意见,处理针对物业管理代理人的诉讼。
代表并为一家新加坡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意见,处理股东纠纷。
代表并为东南亚个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外汇交易相关争议。
代表并为一家外国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东南亚发电厂项目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代表并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处理涉及东南亚矿场项目的跨境 ICDR 仲裁。
代表并为东南亚家族及企业客户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其与欧洲银行之间的金融纠纷。
作为首席律师,为一家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意见,处理董事违反职责、共谋侵权(Tort of Conspiracy to Injure)及相关事务。
作为协同律师,为一家东盟企业提供区域矿业项目及仲裁相关法律意见。
作为首席律师,为一家新加坡信息科技企业董事会就潜在诉讼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作为首席律师,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董事会就保障其于潜在诉讼事项中的权利提供法律意见。
作为首席律师,于高等法院代表客户追讨根据服务合同所应支付之服务费用。
出版著作
“Halsbury’s Laws of Singapore”(Criminal Law 章节)(LexisNexis 出版,2008)
“Expanding the Boundaries of Sudden Fight”(2003)15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Journal 333
“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 A Less Vindicatory Excuse than Provocation”(2005)17 Singapore Academy of Law Journal 793
“Criminal Procedure Manual”之 Identification Parades 章节(新加坡法律教育委员会,2004及2005年版)
“Article on the Ten or Life Perplexity in section 304(a) of the Penal Code, Chapter 224” Singapore Law Gazette(2006年8/9月号)
“Dismantling Human Trafficking” Singapore Law Gazette(2015)